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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0354号
原告: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二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吴吕,经理。
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501。
法定代表人:皇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宇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