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74号之一
原告: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石霜路与环线交叉处27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昆。
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泂井中路411号园康都蔡小区5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常文畅。
被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朱平平,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2.5元,申请费1420元,合计3322.5元,由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