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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2792号 原告:北京**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二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皇莉,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