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2792号
原告:北京**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二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皇莉,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