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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5484号 原告:***,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5004XF。 法定代表人:皇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并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贝贝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