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5484号
原告:***,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5004XF。
法定代表人:皇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并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贝贝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