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
法定代表人:游维,总经理。
被执行人游维,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戴胜,女,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8)湘03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游维名下有三台车辆,被执行人戴胜名下有一台车,被执行人***名下有二台车辆,因控制不到车辆,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7日本院在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0年4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戴胜名下有二份保险金额4757.82元交费有效、金额6000元已退保。查询到被执行人游维名下有二份保险金额18306.48元已退保、金额1464元已退保,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份保险金额2583.06元停效,金额过低,不予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以电话方式通知了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0年4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8434370元(借款本金4680000元、借款利息1300000元、违约金2355600元、迟延履行利息1171.38元、案件受理费37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6250元其中游维、戴胜、***以8391850元为限)。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0年4月1日,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843437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戴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琦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李春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