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7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01iv>
法定代表人:游维,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336391)后,未按照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要求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曾庆军
审判员  赵佳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