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2022号
申请人: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妮,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李润致。
被申请人: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桥,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8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股权、股票证券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李润致自愿以其位于雨花区××镇××栋××的自有房屋(权证号码:××,产权证面积:365.36㎡)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李润致名下的位于雨花区××镇××栋××房屋(权证号码:××,产权证面积:365.36㎡);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0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佳丽
书记员康颖妮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