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110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国新湘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6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新湘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86683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作雷
审 判 员 钟 浩
审 判 员 彭 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波
书 记 员 贺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