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1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湘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267号国际广场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3261686G。
法定代表人:陈能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敦龙,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中建总部国际一期第A、B栋A单元22层A-2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TWK937。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6346454T。
法定代表人:游维,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吉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6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就诉讼费用缓交或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尹华东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米 洁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