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0栋201。
法定代表人:游维,总经理。
被执行人游维,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1197502192214,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新兴村长塘组。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1197705280847,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友谊村八组。
被执行人肖伏军,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1196806242212,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牛头村牛头桥组。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8)湘03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2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2、9月10日、9月18日、10月22日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游维名下有三台车辆(丰田牌湘A1K98S、扬子牌湘ADW565、巡洋舰湘AY2W88),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游维名下巡洋舰湘AY2W88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控制不到车辆,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8日本院在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7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四份保险金额为22899元、607元、601元、1639元。查询到被执行人游维名下有六份保险金额为260元、19050元、5422元、16923元、855元、948元,变现价值过低,不予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电话方式通知了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8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限制了高消费,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6724145元(借款本金4680000元、违约金1987895元、申请执行费56250元其中游维、**、肖伏军以8391850元为限)。
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672414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维、**、肖伏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