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诚实业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14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江西赣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90483997。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西赣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5,4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共计35,400元的等额财产,同时申请法院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西赣诚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精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