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802号之一
申请人:***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龙井路(高新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盛大道宝润雅苑**楼**。
法定代表人:韩长松,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赣020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14.06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14.0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14.0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兹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