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02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开行路联邦金座17楼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70747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