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21014号
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17号安置区一号楼11层B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GU5KR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实习律师),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开行路联邦金座17楼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70747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