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开行路联邦金座17楼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7074775R。
法定代表人:陈鸿,系贵州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1民特12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87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052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