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玫瑰园6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伍一,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力,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塘下村晶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雄玉,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上诉人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友力、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谭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张友力送达传票、判决书的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雷金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佳颖
书记员谷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一审向张友力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时(邮至株洲市株洲县路口镇汪塘村井坡组陈自然处)送达回证备考栏注明“2019年5月29日上午10:20-22分拨打张友力手机(152××××2489),同意邮寄”“2019年5月29日上午11:59-12:00分打张友力(手机拨打),同意提供地址邮寄”,妥投
2.一审2019年10月18日向张友力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邮至株洲市株洲县路口镇汪塘村井坡组陈自然处)未妥投,被退回法院
3.一审2019年11月9日向张友力邮寄送达判决书时(邮至株洲市株洲县路口镇汪塘村井坡组陈自然处)因电话不接无法联系而未妥投,退回
4.一审向张友力邮寄送达上诉状(邮至株洲市株洲县路口镇汪塘村井坡组陈自然处),张友力拒收,一审法院立案庭拍照发送,但提交的照片未显示对方的号码。
另外,本院监察室转来本案当事人谭雄玉对一审法院的控告材料一份,称谭雄玉反复纠缠一审对其送达判决书的程序,向多处控告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