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5045号
原告: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城前岭加油站后。
经营者:颜玉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玫瑰园6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伍一。
被告:巫献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曹庚亮,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祥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巫献军、曹庚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郴州市开发区荣兴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袁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