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81民初6877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海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4984583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7号金色华庭B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彭坤,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海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湖南海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