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翁龙贵与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赣1103执174号之二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夏秀中******
审判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