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翁龙贵与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2向被执行人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赣1103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年6月4日向第三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发出(2020)赣1103执174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82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拔被执行人江西宝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二、划拔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夏秀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