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1783号之一
原告:德兴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Y96E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龙华滨江1栋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44322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兴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德兴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兴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