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奕红、江西省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1804号 原告:周奕红,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龙华滨江1栋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4432209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奕红与被告江西省双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奕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奕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奕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