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桥镇壶桥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E。

法定代表人:王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钟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1087737U。

法定代表人:陈奀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