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0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壶桥镇壶桥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W。

法定代表人:王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钟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1087737U。

法定代表人:陈奀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振华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颜纯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丽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