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2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壶桥镇壶桥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W。

法定代表人:王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钟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1087737U。

法定代表人:陈奀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金冠天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丽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