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12609号
原告:长沙航星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藕塘组内湖南力鼎工贸有限公司11栋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东城社区创业大道正大广场2栋5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航星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长沙航星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航星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航星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