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04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兴旺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碟屏村散户358号。
经营者:***,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兴旺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1)湘0204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