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007号
申请人: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大王山组。
法定代表人:罗元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邓汉龙,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邓汉龙、唐诗经、刘衡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5427.79元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09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5,427.79元或相应的财产。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灿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邹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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