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新塘镇龙头村33组。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
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邓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04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8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