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木业有限公司、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新塘镇龙头村33组。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
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邓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04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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