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大**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泰源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9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宏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