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2023号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东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尚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4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826728.82元,缴纳执行费6153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0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5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75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然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常美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