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名县荣华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2323号

原告: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府路与215省道交叉口南行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9CHYX36。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段(县经济贸易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651808758。

法定代表人:尚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该公司经理。

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广、杨清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对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尤章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