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2323号
原告: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府路与215省道交叉口南行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9CHYX36。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段(县经济贸易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651808758。
法定代表人:尚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该公司经理。
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广、杨清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名县**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对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尤章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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