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西召里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现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段(县经济贸易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海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403执13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艳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新琼
书 记 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