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4财保28号
申请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65180875
法定代表人:尚海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栋。
被申请人:清河县金色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嵩山路西、黄河街北,组织机构代码:553333833
法定代表人:欧振辉,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邢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清河县金色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河县大湖仕家地下车库车位200个,保全金额110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1日,邢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邢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已经依法查封了清河县金色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河县
酒店,并综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确定该申请存有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新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