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5民初159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肥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霞,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段(县经济贸易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651808758。
法定代表人:尚海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廉学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