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

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21民初5353号
原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汇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戴裕云,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赵宗缘,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观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观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对被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景观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郑自华,被告系郑自华喊去做事,被告在做事期间受伤。景观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质的郑自华,应该对郑自华雇请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原告景观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交通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公司)签订了《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PPP项目黄兴大道人行道及附属(二标段)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将黄兴大道整体提质改造、人行道及附属工程分包给景观公司。
2、2018年8月5日,景观公司“甲方”将黄兴大道人行道及附属工程中有关人行道垫层、侧石垫层等混凝土浇筑、现场卫生清理等计时工分包给郑自华“乙方”,并于当天签订《劳务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中还约定采用包工不包料模式,乙方自带施工工具,吃饭住宿乙方自行解决。
3、2018年9月14日上午,***铺砖工作结束后放置工具的时候不慎踩空了工地上的电缆井摔伤。摔伤后当天,***到长沙县泉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门诊治疗,2018年9月15日到长沙市中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4、2019年月,***以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景观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8年9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会于2019年5月7日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景观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景观公司不服裁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双方的争议在于***是否系郑自华招工。景观公司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郑自华招工;***主张是由郑自华招工,且受伤后,郑自华有向其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等事实。本院认为,经过仲裁阶段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是由郑自华喊去做事,且根据和郑自华的微信聊天记录,郑自华承认有向***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的事实,可以认定***是由郑自华招工。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中煤三建公司将黄兴大道整体提质改造、人行道及附属工程分包给景观公司。景观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景观公司又将人行道垫层、侧石垫层等混凝土浇筑、现场卫生清理等计时工工作转包给郑自华。郑自华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景观公司将人行道垫层、侧石垫层等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郑自华,郑自华招用***从事的铺砖工作属于景观公司承包的内容,对郑自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应由景观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佘光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尧
书记员刘蹈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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