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2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大屯营乡宗一村上升组,身份证号码:4301241981********。
被执行人: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社区万家丽北路82号办公楼2楼204-2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月10日、6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商账户;并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3年5月8日至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75205元,诉讼费1205元,执行费1028.07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有执行标的75205元,诉讼费1205元,执行费1028.0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