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2民初284号
原告:新化县康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梅苑北路(铁牛村3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社区万家丽北路82号办公楼2楼204-2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康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康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化县康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康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家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新化县康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