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3810号
原告: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湖头居安置**第****。
法定代表人:饶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中的第一期款项20,000元。2020年12月29日,原告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西国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