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84856号
原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波,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13185221.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4月20日与被告签订《北京政泉花园三期酒店及办公楼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于2007年基本完成被告开发的该项目,被告也早已开始使用该项目。2011年1月,原告向被告递交该项目决算书,总价为71181879.48元。原告在该项目施工完工后曾多次致函催促被告尽快该项目结算以及支付原告该项目相关工程欠款,但被告一直迟迟未予解决。2015年至2019年,原、被告双方多次就该项目结算进行核算,但是被告均未完成该项目决算,被告最后一次付原告工程欠款是2015年2月春节前夕,原告领导又到被告催款,正巧遇上被告的施工单位民工集体上访讨债,在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建委和警方的协调下,原告才获得被告付的116万的该项目应付进度款。2019年10月,原告为加快收回该项目多年的工程欠款,无奈同意放弃曾申报的该项目二次停工索赔款和施工过程中变更增补被告未确认部分等款项,最终双方在2019年10月17日共同确认该项目工程结算价为6100万元。原告至今己付被告工程款为47814778.14元,因此被告仍欠原告该项目工程款13185221.86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上述久久未解决现己确认的工程欠款,但被告仍未答应原告此要求,甚至也无法给予原告该项目相关的还款计划。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讨还社会公道,以体现国家法治尊严和市场公平。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因其没有履行能力故不能支付工程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0日与被告签订《北京政泉花园三期酒店及办公楼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均确认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结算金额为6100万元,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814778.1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剩余欠付工程款13185221.8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一千三百一十八万五千二百二十一元八角六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56元,由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矫 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