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2305号
原告:***,女,土家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土家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李非,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956653K,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工业企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军、方贤君,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强、张秀良,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非、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非、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10元,减半收取计12655元,由***负担(已申请免交)。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富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