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山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安市山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81民初1276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丽红,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安市山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东关街东山南街1栋23号。
法定代表人:*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安市山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