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申谦、某某等与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9民初128号
原告:成申谦,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成家进,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成某。
法定代理人:成家进,系成某之父。
被告: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814933361。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福县城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武凡,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申谦、***、成家进、成某与被告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县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申谦、***、成家进、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申谦、***、成家进、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申谦、***、成家进、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申谦、***、成家进、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光伟
审 判 员  姚晓黎
代理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