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濠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308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济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君,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泸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中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B栋6027房。
法定代表人:罗裕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荣,江西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肖晓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桂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