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9民初12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
被告: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814933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福县城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县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