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9民初12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住安福县。 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 被告: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814933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福县城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文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县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