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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8086号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2025年1月22日,原告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计456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