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571号
原告:贵州黔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喻家村龙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NBRR8N。
法定代表人:邹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燕蓝,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781454。
法定代表人:林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丹砂路学府雅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E9LHI08。
负责人:钟大成。
原告贵州黔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黔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黔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富春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人民陪审员  雍发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