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7号
原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泽轩,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被告: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继康。
原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30元,由原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孟荣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庆
书 记 员 黄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