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同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428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同兴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天明村山水苟江S7栋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海,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
法定代表人叶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三组团B4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林雁,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初13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277733.5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980元、律师费100000元、诉讼费35602元、执行费695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491827.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上述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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